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3875号
本院2019年7月16日对原告山东吉通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5行中的“二、驳回山东吉通板业有限公司的对***的诉讼请求”误写为“二、驳回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上述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11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5行中的“二、驳回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山东吉通板业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钱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