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8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吉贵,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双,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四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岭,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四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山东四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76元,减半收取24388元,由上诉人山东卓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