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胜,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绿地中央广场*栋*********室。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经理。
被告: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寨东村东。
代表人:宋吉庆,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庆,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寨镇赤家口村***号。身份证号3710211974********。
原告***与被告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四方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知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