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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理人:崔丽仙,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养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市民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昌,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工程部专业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1民初33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敏
审判员  覃棱
审判员  蒋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