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61号
申请人:四川**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林,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腾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文林镇文林市民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林,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德,李胜勇。
被申请人:蔡光德,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四川**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腾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浩博特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香港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蔡佳颖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腾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的财产在1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684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县的房产(监证0210487、0210488、0210489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光德持有的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60%、出资金额:9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合计1200万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蜀平
书 记 员 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