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市民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四川采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货款271427.6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686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42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