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诚建设有限公司

徐保国与河南天之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保国,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之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891910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保国与被告河南天之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保国于2019年4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保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