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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915号之一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TB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文安街中南soho城(向阳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1**8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NLK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2)鄂0117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2022年7月29日,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00元,减半收取2665.00元,保全费1860.00元,由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