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毅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毅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77号 原告:***,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7日,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湖北毅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文安街中南S0H0城(向阳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NLK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毅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