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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武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文安街中南SOHO城(向阳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1**8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NLK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诉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经协商,庭外已达成和解,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