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中央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荫国,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梧州盛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西梧州市红岭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广西梧州,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明学。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广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梧州盛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0405执519号。被执行人梧州盛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9845.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工程款5209845.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5278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创林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清华
书 记 员 谭艺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