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81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中央广场1栋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79090503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桂088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返还108161.5元给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64元,申请执行费1559元。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发现***对桂平市大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股100%,本院已裁定冻结其股权(以本案标的额人民币11.2万元为限并以实际可领取的收入为准),期限为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其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杨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