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鹏,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徐鹏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形成诉讼。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交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肥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提起上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施工地点位于肥城市龙祥家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