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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293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南尚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修强,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