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保73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南尚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衍水,经理。
被保全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现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983民初29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