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9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被告: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现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敢,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肥城博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尹承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海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倩倩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