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9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被告: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现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敢,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肥城博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尹承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海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倩倩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