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2015)肥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