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002淮安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26民初7002号
原告:淮安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广陵路西侧(涟水县金喜来服饰有限公司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中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7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蒋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天公司)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隆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被告隆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陈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隆都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或给付中天名人湾小区4、5、6号楼维修费用(具体以鉴定评估为准)。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中天名人湾小区4、5、6号楼发包给被告施工,且约定被告对已建工程有维修义务,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完工即撤离施工现场,且未向原告提供已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资料,致工程至今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现被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出现地下室天棚、墙体裂缝、地下室渗水、住宅房屋墙体裂缝等多处需要维修,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派员维修,但被告至今未能进场维修,特提起诉讼。
被告隆都公司辩称,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中开名人湾小区4、5、6号楼是事实,但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其他项目是原告另行发包,被告施工的主体部分在2013年11月13日经过验收合格,之后近六年时间原告未提出质量问题,可见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
为查明原告主张要求维修的事项是否在被告施工范围、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在保修期内等问题,2019年1月9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下列事项委托淮安天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1、根据中天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18日向隆都公司发函中记载内容及景和物业公司提供的中天名人湾小区维修明细表,确定上述需要维修的内容是否在隆都公司施工范围内。2、如属于隆都公司施工范围,其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超出保修期。3、如果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所需维修方案及费用。2019年6月29日,淮安天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来函要求原告中天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存在争议的楼栋完整的加盖有竣工图章的图纸(含完整的建筑图、结构图、水图、电图以及设计变更图纸)。2、提交城建档案馆的施工单位资料(含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2019年11月17日,淮安天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天地鉴字第2019(112)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对原告主张要求维修的范围哪些在被告施工范围予以鉴定,但对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超出保修期,质量形成原因等委托事项因双方未提供施工资料(含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而无法完成,并特别说明,如提供后可作补充鉴定。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限定原告中天公司10日内提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鉴定,逾期不能提供,导致鉴定机构不能完成补充鉴定的,则由原告中天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原告中天公司后只提供了中天名人湾小区设计图纸,未提供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鉴定机构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发函表示因当事人未提供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无法科学、准确地完成其他委托事项,如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资料,鉴定机构可继续出具补充鉴定。截止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尚未提供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中天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完成鉴定事项所需的验评资料、检测报告、工序资料导致鉴定机构不能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对原告主张要求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超过保修期,无法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后可另案主张,再行补充鉴定,鉴定费用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安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淮安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账户:62×××09)。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严 雪
人民陪审员  张正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