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上海普斯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7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759弄3号3楼。 负责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1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7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兴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新兴学校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酌定普斯公司返还新兴学校租金18,000元,换算成天数为10天,但根据本案双方确认的涉案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楼房屋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施工项目,其内容包括将房屋的外墙敲掉,制作和更换铝合金门窗,再重新粉刷墙面等施工工序,上述工序没有三个月无法完成。鉴于施工项目对新兴学校使用涉案房屋存在影响,普斯公司应向新兴学校减免租金,一审法院酌定普斯公司返还新兴学校租金18,000元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 普斯公司辩称,不同意新兴学校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隆都公司未作**。 新兴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普斯公司返还新兴学校房屋租金16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判决:上海普斯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返还租金人民币1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1,574元,由上海普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9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新兴学校提供: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欲证明涉案房屋在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无法使用。 普斯公司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XX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且该组证据的内容尚无法证明新兴学校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普斯公司与新兴学校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反映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新兴学校主张租赁期内园区道路翻新和涉案房屋外立面装修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故要求普斯公司退还三个月租金。普斯公司坚持认为上述施工对新兴学校使用涉案房屋不构成影响。鉴于新兴学校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园区道路翻新和涉案房屋外立面装修对其正常使用房屋构成影响的程度与期间,加之租赁合同期内,新兴学校正常支付租金,亦未以受施工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因此,新兴学校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行要求普斯公司退还三个月租金,依据不足。考虑到施工项目对新兴学校使用涉案房屋确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审法院酌定普斯公司返还新兴学校租金18,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新兴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 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