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531号 原告: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7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20号三层。 被告: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035号169-8室。 被告: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668室。 上述三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