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531号
原告: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7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20号三层。
被告: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035号169-8室。
被告: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668室。
上述三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