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40071R。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昱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昱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庆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