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2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教乡流会村鑫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50348806G。
法定代表人:江永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广州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州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陈莉玲,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闽0681民初29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2621.03元;期限一年。漳州市康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康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文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