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昱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878号
原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陈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叶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腾、林振龙,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需进一步举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