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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勋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3127号 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征达广场C区4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07AH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