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3127号
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征达广场C区4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07AH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