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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龙江南山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3民初4925号
原告: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福龙工业园英明路南侧中闽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787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福建九龙江南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前亭镇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00019TQ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龙江南山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九龙江南山发展有限公司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1500.50元,由福建荣信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