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408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健康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英,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陈竹平。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邯永自然资规行罚字(2019)第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游永刚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占地类型认定表,认定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5月在.33平方米建西瓜井村民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邯郸市永年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作出邯永自然资规行罚字(2019)第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按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共计叁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刘营镇西瓜井村村南未经批准占地10511.33平方米建西瓜井村民住宅楼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中的罚款,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决定书中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邯永自然资规行罚字(2019)第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邵延军
审 判 员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