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财保296号
申请人:沈阳市XXX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宋XX,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X,系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人沈阳市XXX厂诉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沈阳市XXX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532.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532.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晶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