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财保446号
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桂筱芳。
委托代理人:徐慧,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蔡山鸣。
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经本院通知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0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485)。
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银行存款7870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