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财保446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桂筱芳。
委托代理人:徐慧,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蔡山鸣。
委托代理人:王小慧,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经本院通知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0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000048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鄂0106财保44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交了执行。现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履行完毕,已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撤诉为由,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0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欣远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查封财产予以解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0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