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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侯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吴晓金,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
被申请人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功、***与被申请人***、吴晓金、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功、***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晓金、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吴晓金、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自即日起,冻结担保人齐燕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北路587号小桥新苑X#楼XX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
三、自即日起,冻结担保人*云清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南路51号金域蓝湾家园(原金辉·金域蓝湾)X#楼XXX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美芳
审 判 员  陈 凯
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