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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闽侯县旅游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侯民初字第3476号
原告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旅游事业局,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任良钦,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旅游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有可能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圣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为6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月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