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9374号
原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院****。
法定代表人:黄子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娜,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第**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鲍广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寅,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征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