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7581号 原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海金,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