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再审申请人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6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勋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系张成代表项目部11人签订,张成无权代表项目部其他10人以劳动争议的案由提起本案诉讼;涉案《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是项目分配的合同纠纷;2.张成在勋业公司领取的奖励金5万元及勋业公司将一辆汽车过户给张成,系对涉案项目的奖励,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扣除是错误的。勋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本案中,张成与勋业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张成担任勋业公司厦门海峡明珠广场钢结构吊拼装工程的项目经理。2014年12月30日,**代表勋业公司与张成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载明厦门海峡明珠广场钢结构吊拼装工程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和项目经理负责制,聘任张成同志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组织11人组成项目部。该责任书还约定,涉案项目在完成目标成本即上交利润额达到4832993.63元后,项目经理部可获得相应目标基奖。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张成作为与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双方约定其完成相应经营指标后可获得的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在已经完成涉案《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的成本目标后,张成有权代表项目经理部向勋业公司请求支付完成成本目标的兑现奖金,勋业公司提出张成无权代表项目部其他10人以劳动争议的案由提起本案诉讼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勋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张成在勋业公司领取的奖励金5万元及勋业公司将一辆汽车过户给张成,与涉案项目奖励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不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并无不当。 综上,勋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勋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傅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