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43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瓦街**。
法定代表人:吴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蔼妤,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18日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1年1月19日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双方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本诉保全费1396元,共计3298元,由四川**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