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3565号

原告: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4层14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敏,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2栋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诉被告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敏,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电公司支付宇泰公司运营管理费280000元;2.三电公司支付宇泰公司从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至运营管理费付清为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共计25?153元;3.三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庭审中,宇泰公司明确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请为要求三电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2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宇泰公司与三电公司于2019年10月达成协议,约定三电公司将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设施委托给宇泰公司运营管理,管理费35000元/月。双方于2020年3月6日签订书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总价款1260000元。宇泰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合同提前终止日2020年6月3日期间对污水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管理期间共计8个月,三电公司应支付管理费280000元。宇泰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电公司辩称,1.三电公司认可运营管理期限为七个月,实际截止日为2020年6月2日;2.宇泰公司应每月清洗华西附四院的化粪池,清洗标准为能见池底部并拍照存证,宇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三电公司有权拒绝宇泰公司相应的请求;3.宇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三电公司不应支付利息,且宇泰公司至2021年1月才交付发票,则至此前的利息三电公司不应支付;4.宇泰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6日,三电公司(甲方)与宇泰公司(乙方)签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载明:甲方将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设施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一、委托内容,1.乙方承诺其完全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水处理资质要求,甲方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负责,主要包括处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值班记录,对设备进行简单维护保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2.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800立方/天;3.污水处理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如果国家或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有新的标准或规定,双方需及时补签协议执行新标准或规定。二、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运营管理费用35000元/月,包括人工费、化粪池清淤及管道清淤保畅费;2.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乙方垫付运营月结制,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运营管理一个月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营费。三、双方约定,.....3.乙方必须无条件随甲方工作安排情况及时处理污水,并确保达标;4.污水排放记录表等必须由乙方详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当合同期满后,完整移交给甲方。在运营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7.华西附四院前端化粪池每月由乙方负责清洗,华西附二院前端化粪池由附二院自行安排每月清洗,清洗标准为能见池底部,并拍照存证。四、违约及责任,......3.如一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三年。王海容在三电公司甲方代表处签字确认。

2020年6月2日,三电公司向宇泰公司出具《关于合同终止履约的申请》,载明:关于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SD-2019-HXDS-01)的运营分包合同终止履约申请已收悉,我公司同意终止合同,并将尽快协商解决善后问题。

2020年12月29日,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宇泰公司的委托向三电公司出具《律师函》,载明:宇泰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起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设施开始运营管理,直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合同终止,管理运营期8个月,三电公司应支付管理费280?000元,三电公司至今未支付。

2021年1月4日,三电公司向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出具《回函》,载明:截止2021年1月4日中午12:00未收到宇泰公司的发票,三电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宇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下午递交部分发票;宇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终止履约,贵所函件时间金额均与事实不符;请尽快提交所有账目对账单进行账目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履约支付。

2021年1月4日,宇泰公司向三电公司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载明:购买方三电公司,项目名称为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处理运营,开票金额合计245?000元,开票日期2021年1月4日,王海容在签收人一栏签字确认。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宇泰公司(乙方)签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托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09-2019-HXFS-01),载明:甲方将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污水设施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一、委托内容,1.甲方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负责,主要包括处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值班记录,对设备进行简单维护保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2.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设计400立方/天,处理规模800立方/天;3.污水处理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如果国家或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有新的标准或规定,双方需及时补签协议执行新标准或规定。二、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运营管理费用35000元/月,不含税总价33018.86元,税额1981.14元。包括人工费、化粪池清淤及管道清淤保畅费;2.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乙方垫付运营月结制,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运营管理一个月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营费。三、双方约定,......3.乙方必须无条件随甲方工作安排情况及时处理污水,并确保达标;4.污水排放记录表等必须由乙方详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当合同期满后,完整移交给甲方。在运营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7.华西附四院前端化粪池每月由乙方负责清洗,华西附二院前端化粪池由附二院自行安排每月清洗,清洗标准为能见池底部,并拍照存证。四、违约及责任,......3.如一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六、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0月16日。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是三电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

庭审中,宇泰公司陈述其主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运营服务费。双方均确认从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照运营管理费35?000元标准履行。

以上事实有宇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托管分包合同》、《关于合同终止履约的申请》、《律师函》、《回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宇泰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李建清与宇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宇泰公司发放李建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条及相应月份工资发放转账记录、李建清与宇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敏的通话录音文字稿。宇泰公司拟证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建清从事案涉污水处理池的具体工作,宇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三电公司对《劳动合同》、《工资条》、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通话录音文字稿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宇泰公司与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附件。其中显示:周明辉律师陈述金额要减少一个月,请你们财务再核对一下。宇泰公司拟证明,双方对拖欠的运营管理费进行沟通,拟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运营管理费245?000元,但三电公司至今未支付。三电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具体金额需要双方核对后再支付。

三电公司还提交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宇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托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09-2017-HXFS-01),其中约定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三电公司拟证明根据交易习惯,运营管理费35000/月包括污水处理工20000元/月和化粪池清淤及管道清淤保畅15000元/月,宇泰公司未履行化粪池清淤及管道清淤保畅的合同义务,三电公司不应支付相应费用。宇泰公司认为该合同已经过期了,也履行完毕了,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三电公司与宇泰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宇泰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宇泰公司当庭陈述对污水池维护、保养拍照记录全部移交给三电公司。通过宇泰公司提交的三电公司向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出具《回函》的内容、三电公司的代表王海容签收金额2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宇泰公司向负责污水处理池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的记录及三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的“金额要减少一个月,请你们财务再核对一下”等内容,可以证明宇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之规定,三电公司应向宇泰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运营管理费245?000元(35?000元×7个月)。双方于2020年6月2日解除了合同关系。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合同》中关于“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宇泰公司垫付运营月结制,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宇泰公司运营管理一个月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运营费”之约定,宇泰公司有权要求三电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但宇泰公司要求三电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宇泰公司的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2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保全费1970元,以上合计4909元。该款已由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2元,由四川三电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677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省宇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隋婧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周芹竹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