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陆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勤诚达·新界G3栋18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127元,由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