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德劲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6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劲液压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德劲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第四工程队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