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441号
原告:***,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碑林区XX大街XX段X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法庭提交和解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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