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441号 原告:***,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碑林区XX大街XX段X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法庭提交和解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