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524号之一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616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7元、财产保全费2614元,合计6411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