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区块三7号厂房10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188号4幢B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序青,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安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不详。
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1.2元,由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