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区块三7号厂房10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188号4幢B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序青,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安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不详。 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1.2元,由原告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