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14号 申请人: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区块三7号厂房10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188号4幢B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序青,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安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不详。 申请人连云港九顺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492,16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