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6320号
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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