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004号
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74元,减半收取164.87元,由原告嘉峪关聚鑫友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