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71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宏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酒泉宏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