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6384号
原告:张掖市梓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158号安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梓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掖市梓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梓桐商贸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梓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