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71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宏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酒泉宏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