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破申2号
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朱墈村三塘西路北侧工业区办公二楼。
法定代表人:齐志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继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B栋15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邓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收取2772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雄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