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3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朱墈村三塘西路北侧工业区办公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27251K
法定代表人:齐志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继高,系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4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83224元,并承担受理费15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A×××××号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