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鄢**与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150号
原告:鄢**,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朱墈村三塘西路北侧工业区办公二楼。
法定代表人:齐志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鹏、***,均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雄辉,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鄢**与被告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雄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鄢**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鄢**承担。
审判员周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